委托司法鉴定业务须知
 
 一、提供证明材料
(一)个人委托的,需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;
(二)非个人委托的,需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;
(三)委托司法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,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,同时提供原鉴定书副本或复印件。

二、提供鉴定材料
(一)各类不同的司法鉴定需提供不同检材及鉴定资料,委托人应根据要求提供鉴定材料;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;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;
(二)检材和鉴定资料均应提供原件;
(三) 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、充分;

三、鉴定事项的用途要合法、符合社会公德。

四、经本机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,委托人需填写“送检材料清单”、并与本机构签订“司法鉴定协议书”。
“司法鉴定协议书”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委托人基本情况;
(二)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;
(三)委托鉴定的要求;
(四)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;
(五) 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、义务;
(六)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;
(七)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;
(八)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。

 五、缴纳鉴定费用
(一) 在司法鉴定工作开始前,委托人应先按“司法鉴定协议书”的约定缴纳鉴定费及相关费用,待司法鉴定工作完成后,凭缴费收据到本机构领取司法鉴定报告;
(二)在司法鉴定过程中,委托人不得撤销司法鉴定委托,如委托人撤销或放弃委托的,本机构不退还鉴定费及已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。

 六、鉴定期限
自委托人同本机构签订“司法鉴定协议书”并缴纳鉴定费及相关费用之日起,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,如遇特殊情况,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,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。

 


司法鉴定业务流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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